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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7-10-28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17-065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50号)、《关于对王雅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46号)、《关

于对曾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47号)、《关于对吴宏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48号)、《关于对马汝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49号)及《关于对谭平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1号),

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并购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后,对广州

亿程在合同管理、财务核算、销售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导

致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发生盈

亏性质判断错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资金、资产的安全性以及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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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算的合规性,建立严谨的盈利预测制度。同时,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王雅军、曾卓、吴宏、马汝柯、谭平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经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州亿程”)在合同管理、财务核算、销售和采购管理等方面缺乏有

效的内部控制,导致广州亿程2015年报未审计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相关数据不真

实、不准确,进而导致公司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2016年4月30日

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发生盈亏性质判断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江

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雅军、副董事长(广州亿程原实际控制人)

曾卓、副总经理(时任广州亿程总经理)吴宏、财务负责人马汝柯、总经理谭平

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重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予以警示。你应充分吸取教

训,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建立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对子公司管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以及财务核

算的合规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接受江苏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将认真吸取教训,引

                                   2
以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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