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爱 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刘多元先生和吴士君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聘任刘多元 先生和吴士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多元 先生和吴士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王建平、张志宏、郑远民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