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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尔眼科: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5  

						证券代码:300015           股票简称:爱尔眼科         公告编号:2018-035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15日
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2:00在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陈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0名,所持(代理)股份1,037,390,23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271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9人,
所持(代理)股份为734,050,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1855%;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41人,所持股份为303,339,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0857%。
    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代理人)共66名,
所持(代理)股份80,412,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594%。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

投票表决。其中:议案4、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2017 年度报告》及《2017 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12,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12,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12,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2017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12,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6,223,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5%;反对
1,166,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245,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489%;反对
1,166,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 《2017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12,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00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12,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0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12,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00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12,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00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390,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12,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