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5-04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董事刘志强先生因病去世,董事会提名WANG XU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我们认为:根据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提名WANG XU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关
于增补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独立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增祺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及相关职务,董事会提名孙
陶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我们认为:
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有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
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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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提名孙陶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44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
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8 名董事中的 3 名关联董事及一致行动人
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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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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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祺 王英典 马海涛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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