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6-11-25
证券代码:300016 证券简称:北陆药业 公告编号:2016-058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
((2016)京仲裁字第1425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年,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陆药业”、
申请人)和李晓祥(被申请人)签订《关于转让深圳市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33.5%股权的协议》等(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中美
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康士”)2014、2015两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未达到其承诺净利润,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
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
此后,申请人又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
申请人独资设立“深圳北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与中美康士技
术总监、肿瘤免疫治疗技术首席科学家等人共同成立“南京康志药业有限公司”。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
保全申请,并申请增加仲裁请求。2016年6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关
于(2016)京仲案字第0628号仲裁案增加仲裁请求交费及受理通知》,详见巨
1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4)。
二、裁决情况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关于转让深圳市
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3.5%股权的协议》;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2.04亿元并支付违约金36,829,027.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公证费用4,560元、快递费46
元、律师费35万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1,093,190.88元(申请人已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10%,即109,319.0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即983,871.79元,被申请人应直
接向申请人支付为其垫付的仲裁费983,871.79元。
上述裁决各项请求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
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中美康士长期股权投资初始金额为 20,40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
已计提减值准备 4,068.78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16,331.22 万元。如果
公司收到被申请人遵循仲裁裁决退还 20,400.00 万元和违约金 3,682.90 万元现
金,则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7,751.68 万元形成当期损益。如果公司未收到被申请
2
人支付的现金,而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处置已申请保全的财产,
则期末需对待处置财产价值进行估值,估值小于账面价值需进一步计提减值准
备。
特此公告。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