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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陆药业: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6-11-25  

						证券代码:300016          证券简称:北陆药业         公告编号:2016-058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

((2016)京仲裁字第1425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年,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陆药业”、

申请人)和李晓祥(被申请人)签订《关于转让深圳市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33.5%股权的协议》等(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中美

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康士”)2014、2015两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未达到其承诺净利润,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

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

    此后,申请人又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

申请人独资设立“深圳北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与中美康士技

术总监、肿瘤免疫治疗技术首席科学家等人共同成立“南京康志药业有限公司”。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

保全申请,并申请增加仲裁请求。2016年6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关

于(2016)京仲案字第0628号仲裁案增加仲裁请求交费及受理通知》,详见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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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4)。

    二、裁决情况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关于转让深圳市

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3.5%股权的协议》;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2.04亿元并支付违约金36,829,027.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公证费用4,560元、快递费46

元、律师费35万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1,093,190.88元(申请人已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10%,即109,319.0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即983,871.79元,被申请人应直

接向申请人支付为其垫付的仲裁费983,871.79元。

    上述裁决各项请求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

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中美康士长期股权投资初始金额为 20,40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

已计提减值准备 4,068.78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16,331.22 万元。如果

公司收到被申请人遵循仲裁裁决退还 20,400.00 万元和违约金 3,682.90 万元现

金,则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7,751.68 万元形成当期损益。如果公司未收到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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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支付的现金,而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处置已申请保全的财产,

则期末需对待处置财产价值进行估值,估值小于账面价值需进一步计提减值准

备。


       特此公告。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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