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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陆药业: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6-12-09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北陆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白燕良                  联系电话:010-662909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军锋                  联系电话:010-66290988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白燕良、刘军锋、徐晓帆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6 年 4 月至 2016 年 11 月
现场检查时间:2016 年 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 6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是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是
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是
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不适用
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是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不适用
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是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是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是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是
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是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是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是
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是
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是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是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是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不适用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不适用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
                                                                     不适用
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不适用
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
                                                              是
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      是
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
                                                              是
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是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是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是
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是
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公告,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6)京仲
裁字第 1425 号),主要裁决情况如下:(1)解除北陆药业与李晓祥签订的《关于转让深圳
市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3.5%股权的协议》;(2)李晓祥向北陆药业退还 2.04 亿元
并支付违约金 36,829,027.00 元。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燕良                    刘军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