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1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
表独立意见:
一、对聘请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
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WANG XU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
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被聘请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请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对聘请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董事会秘书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
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邵泽慧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
经核查,邵泽慧女士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已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任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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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请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对聘请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
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李弘先生、宗利女士、邵泽慧女士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被聘请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聘请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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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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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典 李 燕 王雪春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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