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2019-05-22
证券代码:300016 证券简称:北陆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7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7)京03执34号之五),现就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李晓祥的仲裁案件强制执行工作持续推进中。
李晓祥持有的深圳市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于2019年3月
10日10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
变卖期为60日。
二、相关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李晓祥持有
的深圳市中美康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经拍卖、变卖均流拍。
公司依据(2016)京仲裁字第1425号裁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的强制执行,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晓祥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
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并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税务局应退还税
款、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拍卖款、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深圳北麟科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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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有限公司99%股权拍卖款,及被执行人其他全部可执行财产发还本公司,以
折抵此次仲裁案本公司债权(以上内容详细情况请参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现被执行人李晓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认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晓祥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京仲裁字第142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
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
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司法裁定结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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