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0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海昌药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
环市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
的议案》
经核查,同意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申请额度
为人民币 6 亿元整的综合授信,期限为 2 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综合授信额
度、品种及利率最终以银行实际核准为准,公司取得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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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使用金额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此次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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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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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典 李 燕 王雪春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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