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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网宿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13  

						  证券代码:300017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5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以公告
的形式通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上海市
徐汇区斜土路 2899 号光启文化广场 A 幢 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刘成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
董事周丽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并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78 名 , 代 表
830,153,63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247%。其中,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72名,代表78,942,09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名,代表股份753,632,419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1名,代表股份76,521,22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828,060,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79%;反对2,081,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7%;弃权11,8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6,849,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87%;反对 2,081,1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3%;弃权 11,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参与网宿晨徽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关联股东陈宝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成彦先生回避表决。非关
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549,7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00%;反对 134,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11,8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8,796,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0%;反对 134,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弃权 11,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岳永平律师、宋亦琦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