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29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
时)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
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邓志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尹健先生、
卢春明先生、熊金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伟兵先生为公司财
务总监,聘任董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监兼董事会秘书,聘任张小
波先生为总工程师。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建国、薛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