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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08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
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
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20,060,000.00 元;截至报告期
末,大千生物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 25,992,916.35 元。公司为大千
生物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大千生物实现快速发展,符合大千生物现阶
段的需求。

    截至报告期末,广州埃克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
森”)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 10,000,000.00 元。公司为埃克森补充其
流动资金,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符合埃克森现阶段发展需求,
有利于其发展战略。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建国、薛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