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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19-05-13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1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数为 165 人。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 194.10 万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
总股本的 0.40%。

    3、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由 48,445.8536 万股减少为 48,251.7536 万股。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简述

    2017 年 1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812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650 万股,预留 162 万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的价格为 5.6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84 名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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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650.00 万股调整为 628.50 万股并
确定 2017 年 4 月 1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
就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应当在 2018 年 2 月 13 日前明确激
励对象。由于在该期限内,公司没有可满足可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
象明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 162 万股限制性股票自动失效。
    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 9 名激励对象甘勇、林芹、田
源、李竞、万竹林、薛丽、甄培、江华、张文祥离职,不再符合激励
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9 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 万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根据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以 2013-2015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值为基
数,公司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90%,未达
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一
期未解锁的 241.8 万限制性股票(不包含上述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时,根据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
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独立董事就会议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6 月 7 日,公司完成上述 26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工作。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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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原 15 名激励对象袁成伟、许晓佳、
程元、张福雪、程欢、饶小寒、周建军、张小平、张冀衡、桂征服、
杨乐、王紫薇、肖雪娇、郭锐、王刚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
将按照回购价格(5.69 元/股)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5.50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13-2015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
利润增长率低于 100%,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公司将
对第二个解锁期的 168.60 万限制性股票(不包含上述不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
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
有资金。同时,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
司独立董事就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
源

     1、本次回购原因

     (1)袁成伟、许晓佳等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5.50 万股进行回购
注销。

     (2)因公司 2017 年业绩未达到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业绩考核条件,按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回购并注销 15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的 16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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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 194.10 万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
股本的 0.40%。

     按照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授予价格为 5.69 元/股,故
本次回购价格为 5.69 元/股,回购资金数量按此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计算,回购资金总计为 11,835,740.76 元。同时,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由公司
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

     三、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8,445.8536 万股减少为
48,251.7536 万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1280001
号验资报告。

     2019 年 5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完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 194.10 万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   115,268,915   23.79%       -1,941,000   113,327,915   23.49%
股
高管锁定股                   94,003,575   19.40%                     94,003,575   19.48%
首发后限售股                 17,638,340       3.64%                  17,638,340    3.66%
股权激励限售股                3,627,000       0.75%    -1,941,000     1,686,000    0.3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9,189,621   76.21%                    369,189,621   76.51%
三、总股本                  484,458,536   100.00%      -1,941,000   482,517,536   100.00%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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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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