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8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
谨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津贴是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整体津贴水平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
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
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
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对外投资暨设立美国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30 万美元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有机硅室
温胶产品的批发、零售等业务。该全资子公司的成立,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海外市
场的市场份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对外投资的议案审议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外投资暨设立美
国全资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 建 牟 文 傅 江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