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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7-11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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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19)国浩(蓉)律见字第 4446 号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詹冰洁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
修订) 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第 1 页 共 6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王
有治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
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495,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44,519,15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976,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82%。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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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89,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表决,本议案同意票
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2、《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89,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表决,本议案同意票
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3、《关于将董事长之近亲属王有强、王有华先生作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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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13,001,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5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有治、郭斌、郭弟民、王有华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
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表决,本议案同意票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89,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
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表决,本议案同意票
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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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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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2019)国浩(蓉)律见字第 4446 号”《国浩律师(成都)事
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石 波




                                                       经办律师:
                                                                    陈   杰




                                                                     詹冰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