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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08-14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3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收到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 223 号 1 幢 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
    被告:李欣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人和路华苑小区 20 门
    (四)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欣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银江股份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或
查封了李欣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房地产、股权等价值在 360429384.84 元限额
内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李欣向银江股份交付银江股份公司股份
25240153 股,由银江股份将该 25240153 股公司股份予以注销;2、如李欣无法
足额向银江股份交付上述 25240153 股,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
补偿金支付给银江股份(现金补偿金按原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21.33 元/股与交付
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2 之乘积计算);3、由李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交付银江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 25240153 股,由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并注销;
    2、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上述 25240153 股,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
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金按股份发
行价 21.33 元与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2 之乘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43947 元,申请保全费 5000 元,由李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本公司与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