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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17-09-05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2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5 日收
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上诉状》,李欣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浙民初 6 号民事判决,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公司与李欣的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民事判决:
1、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交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25240153 股,由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并注销;2、如李欣不能
足额交付上述 25240153 股,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
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金按股份发行价 21.33 元与交
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2 之乘积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43947 元,申请保全费 5000 元,由
李欣负担。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 号)。
    二、本次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欣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人和路华苑小区 20 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 223 号 1 幢 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
    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 6 号民事判决;2、
改判驳回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本公司与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上诉事项属受理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