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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25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银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作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
规定,同时《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
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并同意按照《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 303 名激励对象 1718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7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