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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8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收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833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欣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人和路华苑小区 20 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 223 号 1 幢 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
    (三)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李欣因与被上诉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不服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 6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
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裁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
司将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以及本案衍生诉讼案件的终审裁判结果,对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的影响较大且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司法执行结果而定。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
衍生诉讼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号)。公司将根据
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833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