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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6]22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 号 G 座 1 楼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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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9,660,83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473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74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3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0,402,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6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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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8、审议《关于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63,7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629%;反对
13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2,900 股,反对 139,100 股,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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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263,7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629%;反对
13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2,900 股,反对 139,100 股,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3、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263,7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629%;反对
13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2,900 股,反对 139,100 股,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4、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263,7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629%;反对
13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2,900 股,反对 139,100 股,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5、审议《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660,8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8673%;反对 74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132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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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742,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6、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81,7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359%;反对
12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6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0,900 股,反对 121,100 股,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7、审议《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 10,263,7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629%;反对
13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064%;弃权 3,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2,900 股,反对 135,900 股,弃
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63,7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629%;反对
13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064%;弃权 3,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2,900 股,反对 135,900 股,弃
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9、审议《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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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263,73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629%;反对
139,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02,900 股,反对 139,100 股,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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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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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王舍惟尔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