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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1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李欣、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
(2018)浙 01 民初 1538 号),并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向公司送达《民事案件受
理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欣
    (四)诉讼基本情况
    因收购标的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李
欣应向公司补偿其持有的 25,240,153 股公司股票,因李欣持有 27,813,840 股银
江公司股票已处于质押登记状态,质权人为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商资管),导致其无法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已就本事项向当事人李欣提起上
市公司收购纠纷,审理法院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
审);同时,公司已就本事项向当事人李欣、浙商资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公司诉李欣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一”)已经终审判决,
本公司已胜诉,其过程进展如下:依据公司与李欣签署的《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
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关于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李欣未实现亚太安讯 2015 年度业绩承
诺的事实,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通过回购注销方式要求李欣补偿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股东李欣
应向公司补偿公司股份 25,240,153 股,由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因李欣
将其持有的公司 27,813,840 股股票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导
致李欣无法履行交付补偿股份的合同义务。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与李欣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6)浙
民初 6 号)并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向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2017 年 8 月 3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胜诉。李欣不服上述判决,
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 月,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83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已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由浙江省
高院受理司法执行申请,目前本案正在司法执行过程中。
    但上述案件的执行也受制于本公司与浙商资管的衍生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二”)。
    本公司在案件二终审判决中败诉,其过程进展如下:浙商资管向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 2016 年 5 月初对李欣持有的公司股份 27,813,840
股进行司法冻结,本公司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衍生诉讼案件(本公
司与浙商资管、李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16)浙 01 号民初 899 号】),
要求浙商资管停止对李欣所持有的 25,240,153 股公司股份的强制执行。本公司
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 01 民初 899
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
求,同时案件受理费 1,422,103 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8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 2017 年 12 月 25 日签发的“(2017)浙民终 247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终审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
审案件受理费 1,422,103 元,由上诉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6 年 4 月 15 日,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亚太安讯 2015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亚太安讯 2015 年度净利润为-412.37 万元,与被
告二承诺 2015 年度利润数 6,613 万元相去甚远。结合前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中“补偿股份数”的相关约定,经综合计算,被告二此次需向原告交付公司股份
25,240,153 股作为补偿,并由原告公司予以注销。但是由于被告所持原告公司
27,813,840 股限售股已被质押,这直接导致被告二无法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的有关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补偿股份的合同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与被告二的股票质押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主观上具
有恶意,使得被告二得以躲避证券合规监管、逃避巨额债务,给原告造成了无法
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一
与被告二所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依法均无效。
    (五)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两被告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签订的浙商聚银 1 号银江股份股票
收益权 1、2、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质押合同》(合同编号:浙商资管
GPZYJY0039、GPZYJY0040、GPZYJY0041)均无效。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的解决方式、解决时间和最终的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18)
浙 01 民初 1538 号)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