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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关于个人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2018-07-20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2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个人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执行拍卖的 27,813,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4%),系个人股东所
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2、本次司法拍卖对公司经营生产及经营利润不产生影响。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晚获悉股东李欣所持公司 27,813,840 股股份将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在阿里拍
卖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评估价为 295,516,900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欣持有
公司股份 27,835,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4%),其中 25,240,153 股为公司业
绩补偿需回购注销股份。本次执行拍卖的 27,813,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4%),
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涉及李欣对公司的业绩补偿股,现将该事项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公司追索李欣业绩补偿进展情况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江股份
有限公司交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5,240,153 股,由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并注销; 2、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上述 25,240,153 股,则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银江股份有限
公司(补偿金按股份发行价 21.33 元与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2 之乘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43,947 元,申请保全费 5,000 元,由李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
    李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公司于 2018 年 1 月中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833 号《民事裁定书》胜诉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08))。
    公司在法院判决后,积极开展对李欣所持公司 25,240,153 股股票回购注销
执行程序,但因李欣持有 27,813,840 股公司股票已处于质押登记状态,质权人
为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导致其无法履行补偿义务。
公司已就本事项向当事人李欣、浙商资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法院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公司败诉。
    浙商证券作为银江股份与亚太安讯重大资产重组的保荐机构,同时浙商资管
是浙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认为,李欣与浙商资管的股票质押行为属于违法
违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恶意,使得李欣得以躲避证券合规监管、逃避巨额债务,
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李欣与浙商资管所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依法均无效。公司已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并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18)浙 01 民初 1538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18-061))。公司将继续依法追究浙商证券、浙商资管及李欣的相关
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目前,李欣质押给浙商资管的 27,813,840 股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在阿里拍卖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评估价为 295,516,900 元。截止本公告披
露日,李欣持有公司股份 27,835,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4%),本次执行拍
卖的 27,813,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4%)。本次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股份被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李欣所持 27,813,840 股公司股份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认为李欣已无
法向公司补偿股份,故公司目前对李欣应回购股份的金融资产已不存在。同时根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833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李欣将对上市公司
形成 243,449,494.50 元的现金补偿债务。暨使得公司股份回购权利转变公司对
李欣形成 243,449,494.50 元债权,导致此前因股份回购权利而列入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应该从股份回购权利无法行使时转
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列示,对公司经营生产及经营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已安排代理律师及时跟进李欣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事宜,由于目前客观上
已无法对李欣业绩补偿股票进行 1 元回购注销,公司已启动债务追索程序,追回
公司应有的权益。由于追回的补偿款数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截至 2018
年末追回的债务情况,在当年年报对该项其它应收账款进行相应计提减值。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拍卖风险提示
    (一)本次拍卖的 27,813,840 股公司股票目前为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拍卖的 27,813,840 股公司股票,其中 25,240,153 股系股东李欣
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业绩对赌补偿承诺应回购注销的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公司认为,李欣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满足申请解除限售相关条件,
不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最
终能否解除限售需视其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以监管部门意见为准;
    (三)本次拍卖的 27,813,840 股公司股票最终竞得的新股东,根据深交所
规则规定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具有延续性,承诺无
法被承接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变更或豁免。同时如履行法定程序变更或豁免,最
终能否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程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敬请意向竞拍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