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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5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
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在公司募投项目完成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
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结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公司向产业基金增加出资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向杭州银
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加出资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事
项为实施公司“产业+资本”双轮驱动战略,夯实资本运作平台建设,符合公司
实际,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