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