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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9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