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慎的 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 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 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