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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2-15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5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收到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1 民初 153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 223 号 1 幢 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
    被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被告:李欣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人和路华苑小区 20 门
    (四)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商资管公司)、李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银江股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李莉,被告浙商资管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姚毅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参加诉讼。
    (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浙商资管公司、李欣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签订的浙商聚银 1 号银江股份股票收益权 1、2、3 号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股票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浙商资管 GPZYJY0039、GPZYJY0040、GPZYJY0041)
均无效;2、判令浙商资管公司、李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
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
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1 民初 153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