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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1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
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证券品种的规定,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方式是必要且合理的。

    2、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合理性。

    3、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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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我
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
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
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
告》。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
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
程可能出现的偏差,是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的有力保障。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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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银江股份已按《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
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了明确,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
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
—2021 年)》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期回报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司中小股东
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的议案》。

    九、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
度分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7]33080019
号、字[2018]33080010 号),对公司 2018 年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瑞华审字[2019]33080005 号)。

    经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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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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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9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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