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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江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05-11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2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

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了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32

号)。警示函决定内容如下:

     “你公司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中称公司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但经我局对你公司现场

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子公司的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不

完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上述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与事实存在差异。
    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子公司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

太安讯”)的对外投资、资金拆借、采购款项支付等行为设置合理审批权限,未

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内审及监督,你公司派驻亚太安讯的财务人员也未有效发挥

财务监督的作用,亚太安讯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划拨审批流程不齐全的情况。

    你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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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子公司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整改措施

    本次警示函通知下达后,公司管理层意识到相关责任,立即根据公司相关内

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次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相关责任人

亦进行了自我批评和深刻检讨。对警示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自查,进一步完善了公

司内控制度,对子公司行为设置了合理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子公司财务和会计管

理制度,规范了对子公司的管理,落实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内审及监督。组织相

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确保内控的有效执行,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和信息披露质量。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浙江

监管局的警示函进行了相应学习和整改,整改措施已达到预定效果。

    除上述情形之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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