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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禹节水: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7-27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7)第 307 号




               中国甘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电话:(0931)4607222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ZHENG              TIAN        H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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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书字(2017)第 307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禹节水)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大禹节水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大
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大禹节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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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
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
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安排等。
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 290 号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王浩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17年7月20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其委
托代理人。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股份373,167,4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800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373,157,6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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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人,代表股份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2%。
      3.出席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9:00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0号大禹节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至2017年7月26日(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7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15:00至2017年7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王光敏、王云为大会计票人,于虎华为大
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序                                  同意   同 意   反 对   反对比 弃 权   弃权   是 否
     议案内容
号                                  票数   比 例   票数    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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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73,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99.99            0.0026
1                                   157,           9,800             0   0%
     的议案》                              74%             %
                                    685
                                                                                 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
其
     (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     0      0%      9,800   100%     0   0%
中
     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以下无正文,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                             温生俊:




赵荣春:                             兰亚红:




                                     201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