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宝德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3-09  

						证券代码:300023                      证券简称:宝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庆汇租赁”)于2018年3月8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
京民初6号]、民事传票、《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6号]等诉讼材料。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起诉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元石
化”)、庆汇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同时,恒泰证券向法院申请了
诉前财产保全,已获法院准许。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原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7 层
      2、被告一: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玺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石油化工工业园区
      被告二:庆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悦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楼 8 层 801 室
      3、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起因(摘自恒泰证券起诉状)
      2015 年 10 月 9 日,被告一鸿元石化与被告二庆汇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约定鸿元石化作为出卖人将其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设备设施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




1/4
以人民币 5 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庆汇租赁,再由庆汇租赁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鸿元石化。
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融资期限),自庆汇租赁向鸿元石化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
之日起计算。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其中,租赁本金为人民币 5 亿元,在融资期限
内的最后三个月按 1 亿、2 亿、2 亿元偿还,租赁利息则按季支付,年租赁利率为 8.5%。此
后,鸿元石化还与庆汇租赁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为担保庆汇租赁《融
资租赁合同(回租)》下的债权,庆汇租赁与鸿元石化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存
货质押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鸿元石化将其部分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给庆汇租赁。
      2015 年 10 月 9 日,鸿元石化、原告恒泰证券、庆汇租赁签署《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
约定:庆汇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拟将其对鸿元石化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益及其附属担
保权益(以下简称“基础资产”)转让给恒泰证券,由恒泰证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
为偿付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募集所得资金支付给庆汇租赁。在《资产证券化合作
协议》签署之后,三方展开合作,正式推进资产证券化项目。2015 年 12 月 23 日,恒泰证券
与庆汇租赁签订了《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
协议》”),约定庆汇租赁以人民币 5 亿元的价格向恒泰证券出售并转让基础资产,即庆汇租
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对鸿元石化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以及其附属担保
权益等。
      2017 年 12 月 15 日,恒泰证券收到鸿元石化邮寄的《告知函》,告知鸿元石化被核查出
重大问题,已经停产予以整改。并且,鸿元石化对外存在巨额欠款,并被多家金融机构采取
法律程序催收欠款。恒泰证券对鸿元石化的债权安全受到了重大影响。
      恒泰证券认为,根据鸿元石化、恒泰证券、庆汇租赁三方之间的《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
第六条的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另外任意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并给
协议相对方造成损失,则构成该一方对协议相对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
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据此,鸿元石化及庆汇租赁均构成违
约,恒泰证券有权向鸿元石化追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所有逾期利息、全部到期
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等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因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同时,恒泰证券亦有权要求庆汇租赁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三)诉讼请求




2/4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租金人民 529,041,666.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原告起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
529,041,666.67 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损失 1,923,233.33 元;
       以上第 1-3 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 530,964,900 元。
       4、请求判令原告对于编号为 0257 1048 0003 1155 1499 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财产,即被告一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
SY/WL111000-33-2014-006)项下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每个月
不低于 6.5 亿元的应收账款,在前述第 1-3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对于编号为 0257 0570 0003 1149 2673 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存货质
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财产,即被告一名下储存于陕西省咸阳市鸿元石化 B 区储备库的 4#
燃料油共计 100562.183 吨(罐号:ZY11、ZY12、ZY13、ZY14、ZY15、ZY16、ZY17、ZY18、
ZY19、ZY20),在前述第 1-3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前述第 1-3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
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
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3/4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京民初 6 号]及传票


      特此公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