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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德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02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西(意)字[2018]第【075】号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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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高昂、谢卓洪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
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
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
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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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18年6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8年6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7月1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2日下午14:00在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
岭大道西付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赵敏先生,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
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服务机构在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10,044,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447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3名,代表股份数169,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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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
和监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210,044,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210,026,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53%;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6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庆汇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更正的专项说明》,同意
152,615,3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重庆
中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免去杨子善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意210,044,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选举刘悦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210,026,258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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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47%。

    (三)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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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王    杰


                                                经办律师:
                                                                      高 昂




                                                                      谢卓洪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