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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德股份:关于重大执行申请事项的公告2018-07-06  

						证券代码:300023                     证券简称:宝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3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执行申请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近日,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庆汇租赁”、“申请执行人”)收到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
庆汇租赁申请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置业”、“被执行人一”)、无锡五
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装饰城”、“被执行人二”)、舒策城(以下简称
“被执行人三”)、朱丽娟(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四”)等四名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获得无
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相关申请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申请执行人:庆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20980772C
      法定代表人:刘悦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一号写字楼 8 层
      2、被执行人一(借款人、抵押人):江阴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8497803Q
      法定代表人:黄细兰
      住址: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 3896 号
      被执行人二(借款人之保证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0542754U
      法定代表人:舒策城
      住址: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锡宜高速入口处)
      被执行人三(借款人之保证人):舒策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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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 A 区 55 号 3101 室
       被执行人四(保证人之配偶):朱丽娟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 A 区 55 号 3101 室
       上述被执行人合称为“被执行人”。
       3、受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申请执行起因
       被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申请额度为 25,000 万元整,并作为抵押人以其名下位于江阴市
江阴五洲国际广场的房产作为还款担保。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为借款人提供还款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被执行人一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编号为“2016W66T001”的《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及编号为“Z66XD2016017”
的《委托贷款抵押合同》。被执行人二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编号为“Z66X2016022”的《委托贷款保证合同》,被执行人三与申请执
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编号为“Z66X2016023”的《委托贷款保证合同》,且被执
行人四保证其将严格履行被执行人三在《委托贷款保证合同》下所负的全部义务。2016 年 8
月 1 日,合同各方共同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被执
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承诺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款、担保义务时自愿接受
强制执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1157、21158、21160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016 年 8 月 12 日,申请执行人应被执行人一的申请,以委托贷款支付方式向其发放了
贷款人民币 25,000 万元整。借款起始日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到期日为 2018 年 8 月 11 日,
执行年利率为 10%,还款周期为 24 个月,还款方式为季度付息,起息日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截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被执行人一根据《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自起息日起每
季度 21 日均正常付息,利息已支付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总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人民
币 40,694,444.44 元,本金尚未偿还。
       根据《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期限满一年后,庆汇租赁有权要求
五洲置业提前还款。2018 年 5 月 30 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及被执行人
三发送《关于委托贷款项目提前终止的通知函》,要求上述各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函三个工作
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及担保义务,各被执行人应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之前(含当日)履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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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及担保义务。因此,申请人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签发了
(2018)京长安执字 114 号《执行证书》,依据该《执行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无锡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请求
      1、请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8)京长安执字 114 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如下各
项义务:
      1)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 25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伍仟万元
整);
      2)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按照 10%/年的标准计算,以贰亿伍仟万元为计算基数,其中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6 日的利息
为人民币 5,347,222.22 元(大写:伍佰叁拾肆万柒仟贰佰贰拾贰元贰角贰分整);
      3)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
全部应付未付本金及利息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4)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证费用人民币 72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
贰万伍仟元整)。
      5)强制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二、执行情况

      本案已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始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申请执行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项目的抵押物为位于江阴市江阴五洲国际广场的房产,建筑面积为 36,757.15 平方米,
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50,301.94 万元,可以覆盖庆汇租赁的申请执行金额。鉴于本次申请执行
事项尚未执行完毕,上述申请执行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
司将及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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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
      2、《强制执行申请书》
      3、《执行证书》[(2018)京长安执字 114 号]


      特此公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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