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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18-053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 2018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 1 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用于奖励员工(包括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减少注册资本或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若全额回
购,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 1000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约 0.64%。若公司在回购
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事项,自股价
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如果
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定
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可凭有效
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
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
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等书面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 年 10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每个工作日 8:30-16: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 33 号,公司证券
部
      联系人:赵陈晨
      联系电话:024-31165858
     联系传真:024-31680024
      3、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
“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相应文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