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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兄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5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
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董事会的
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忠军先生、王忠磊先生、
叶宁先生、丁琪女士、刘晓梅女士、王夫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2、根据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在禁入期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
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力群先生、盛希泰先生、
王超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根据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的情形。
   3、根据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存在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三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
利益。同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办理融资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华影天下(天津)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融资保理业
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
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华影天下(天
津)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
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华影天下(天津)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融资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丁健、王力群、盛希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