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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兄弟: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300027             证券简称:华谊兄弟           公告编号:2017-085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B 座 15 楼丰联会
馆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丁琪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798,394,8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76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785,006,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93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388,49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4826%。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98,387,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942,2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63%;反对 3,0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4,5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谊兄弟互娱(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
控制人为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审议议案 2 时,关联股东王忠军、王忠磊予以回避表决,议案 2 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4,483,007 股。
    同意 14,475,4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76%;反对 4,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942,2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64%;反对 4,598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