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 经审阅李国冬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 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 李国冬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 经了解李国冬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拥有的相关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 公司相应岗位的履职要求,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李国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