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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03-13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7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签署土地协商收回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金牛区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区政府”)指定的工业用地协商收回实施单位成都市鑫金工发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工投公司”)签署了正式土地协商收回合同及补充协

议,并于2017年12月收到了首期政府协商收回款项人民币 5,000 万元。根据土

地协商收回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需在收到签署首期协商收回价款之日起4个月

内拆除项目地块的全部建(构)筑物。

    为保证公司正常的日常运营,公司拟将办公场所与生产厂地进行整体搬迁,

公司注册地址将由“成都市蜀西路50号”变更为“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信息园

西路81号16层1-2号”。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除上述注册地址变更事项外,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同时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

         况如下表: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五条                                            第五条


住所:成都市蜀西路50号                            住所: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信息园西路81号16层1-2

                                                  号
邮政编码:610091

                                                  邮政编码:61003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如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

(一)购买、出售资产: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事项;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权限;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三)银行借款(授信额度):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银行借款(授信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额度)权限;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四)对外担保:董事会具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地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因提供担保导致出现   万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审议下述担保事项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计算。
保;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担保;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内。)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助等);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过3,000万元以上;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公司以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
                                                 9、签订许可协议;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利等);
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购买、出售资产: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以上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参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专项规定执行。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五)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审批权限;          总资产30%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六)关联交易:董事会具有单次关联交易1000万元
                                                 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5%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三)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上述规定。


                                                 (四)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公司发生 “提供财

                                                 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月内累

                                                 计计算并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五)银行借款(授信额度):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银行借款(授信额

                                                 度)权限;


                                                 (六)对外担保:董事会具有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地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因提供担保导致出现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审议下述担保事项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公

司以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以上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参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

                                   专项规定执行。


                                   (七)关联交易:董事会具有单次关联交易1000万元

                                   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变更为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持续稳健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前述事项的工商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