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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二)2018-09-11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2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二)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特别提示:

    1.2018年6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创业板函【2018】

第40号),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已于近日被中国证监会移送

公安机关。公司已于同日就该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

(公告编号:2018-071)。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1.8条

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26日停牌一天,并于2018年6月27日起复牌,交

易三十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

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7日复牌之日起至2018年8月7日,

已满三十个交易日。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金亚科技;证券代码:

300028)已于2018年8月8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

关规则作出后续安排。 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14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

[2018]3 号)。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审理,公司披露的 2014 年

年度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

依此向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 名自然人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5,192,531.5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述被告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及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1003、15004

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

处罚字[2017]124 号)。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金亚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 2015 年 6
月 5 日,上述原告的损失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揭

露日(2015 年 6 月 5 日)至基准日(2016 年 4 月 8 日)期间金亚科技股价和创

业板指数的走势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

又受到了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因此,法院认为应按照相对比例法,

扣除系统性风险对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影响,判令金亚科技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告

损失金额的 12.29%进行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

    上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金亚科技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 600,224.93 元

    2、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 74,184.00 元。

    五、其他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合计 571 例,法院判令公司赔偿

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合计 16,286,409.08 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合计

1,871,563.73 元。

    六、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