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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光电: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7-036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分院送达的(2018)新 40 民初 1 号、(2018)新 40 民初 2 号、(2018)新 40
民初 3 号共计三份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传唤本公司分别
于 2018 年 1 月 4 日 10:30、2018 年 1 月 4 日 16:00、2018 年 1 月 5 日 10:
30 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第九号法庭就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1、民事起诉状一【案号:(2018)新 40 民初 3 号】

原告:新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多里坤堆山拜

住址:新源县新城区

被告 1: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 2:张勇,男,汉族

被告 3:陈宝玉,男,汉族



                                      1
被告 4:冯金生,男,汉族

被告 5:陈宝昌,男,汉族

被告 6: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

地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源

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
币 1000 万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截止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借
款利息共计人民币 3813123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于被告抵押的直拉晶炉 DRF-85 共计 106 台,
直拉晶炉 DRF-95 共计 74 台抵押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张勇、陈宝玉、冯金生、陈宝昌、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对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民事起诉状二【案号:(2018)新 40 民初 2 号】

原告:新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多里坤堆山拜

住址:新源县新城区

被告 1: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 2:张勇,男,汉族

被告 3:陈宝玉,男,汉族

被告 4:冯金生,男,汉族

被告 5:陈宝昌,男,汉族

被告 6: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

地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 万元及至实际
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截止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
3001200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于被告抵押的直拉晶炉 DRF-85 共计 106 台,
直拉晶炉 DRF-95 共计 74 台抵押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张勇、陈宝玉、冯金生、陈宝昌、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对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民事起诉状三 【案号:(2018)新 40 民初 1 号】

原告:新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多里坤堆山拜


                                   3
住址:新源县新城区

被告 1: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 2:张勇,男,汉族

被告 3:陈宝玉,男,汉族

被告 4:冯金生,男,汉族

被告 5:陈宝昌,男,汉族

被告 6: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

地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源

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人
民币 2000 万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截止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 5658000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于被告抵押的直拉晶炉 DRF-85 共计 106 台,
直拉晶炉 DRF-95 共计 74 台抵押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张勇、陈宝玉、冯金生、陈宝昌、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对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
三、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一【案号:(2018)新 40 民初 3 号】

    2012 年 8 月 31 日,新源县政府委托工行新源支行向那拉提新能源发放贷
款,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2、案件二【案号:(2018)新 40 民初 2 号】

    2012 年 9 月 29 日,新源县政府委托工行新源支行向那拉提新能源发放贷
款,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

  3、案件三【案号:(2018)新 40 民初 1 号】

    2014 年 1 月 3 日,新源县政府委托工行新源支行向那拉提新能源发放贷
款,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2014 年 1 月 3 日,工行新源支行与那拉提新能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那拉提新能源以其名下动产直拉晶炉 DRF-85 共计 106 台,直拉晶炉 DRF-95
共计 74 台为 2014 年 1 月 3 日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
供抵押担保。

    2014 年 1 月 3 日,工行新源支行分别与张勇、陈宝玉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张勇、陈宝玉为 2014 年 1 月 3 日签订
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被告那拉提新能源到期未能清偿上述三次借款,新源县政府起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那拉提新能源归还贷款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于被
告抵押的直拉晶炉 DRF-85 共计 106 台,直拉晶炉 DRF-95 共计 74 台抵押动产
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勇、陈宝玉、冯金生、陈宝昌及本公司对新疆那拉提
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无裁定,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


                                    5
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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