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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光电: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5-15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8-04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天龙
光电”)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送达的
(2018)新 40 民初 1 号、(2018)新 40 民初 2 号、(2018)新 40 民初 3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新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巴哈提努尔波拉提拜

住址:新源县新城区

被告 1: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 2:张勇,男,汉族

被告 3:陈宝玉,男,汉族

被告 4:冯金生,男,汉族

被告 5:陈宝昌,男,汉族

被告 6: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

地址: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源
支行”)

负责人:杨霖,工行新源支行行长

地址:新源县卡普河路

     原告新源县人民政府分别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2012 年 9 月 29 日、2014
年 1 月 3 日委托工行新源支行向被告那拉提新能源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一
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万元、800 万元、2000 万
元。2014 年 1 月 3 日,工行新源支行与那拉提新能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那拉提新能源以其名下动产直拉晶炉 DRF-85 共计 106 台,直拉晶炉 DRF-95
共计 74 台为 2014 年 1 月 3 日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
供抵押担保。2014 年 1 月 3 日,工行新源支行分别与张勇、陈宝玉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张勇、陈宝玉为 2014 年 1 月 3
日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被告那拉提新能源到期未能清偿上述三次借款的的违约行为,新源县
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那拉提新能源归还贷款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
令原告对于被告抵押的直拉晶炉 DRF-85 共计 106 台,直拉晶炉 DRF-95 共计
74 台抵押动产享受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勇、陈宝玉、冯金生、陈宝昌及本公
司对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庭审中,新源县政府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张勇、陈宝玉在其未缴足
出资部分对那拉提新能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
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二、判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判决如下:
    判决一【(2018)新 40 民初 1 号】
    1、新疆那拉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新源县人民政府借
款 2000 万元及利息(从 2014 年 1 月 3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 2000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7.38%计算);
    2、抵押权人新源县人民政府对案涉抵押物 DFR-85 直拉晶炉 106 台,DFR-95
直拉晶炉 74 台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新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张勇、陈宝玉对新疆那拉提
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如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不足以清偿前述第一项
债务时,张勇在 52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宝玉
在 28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驳回新源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二【(2018)新 40 民初 2 号】
    1、新疆那拉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新源县人民政府借
款 800 万元及利息(从 2012 年 9 月 29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 800 万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7.38%计算);
    2、如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不足以清偿前述第一项
债务时,张勇在 52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宝玉
在 28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新源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三【(2018)新 40 民初 3 号】
    1、新疆那拉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新源县人民政府借
款 1000 万元及利息(从 2012 年 8 月 31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 1000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7.38%计算);
    2、如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不足以清偿前述第一项
债务时,张勇在 52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宝玉
在 2800 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新源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个
案件的受理费 170090 元、87807 元、104679 元,由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
张勇、陈宝玉共同负担。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未生效,非最终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时无
法准确预计上述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8)新 40 民初
1 号、(2018)新 40 民初 2 号、(2018)新 40 民初 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