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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光电: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8-063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龙光电”) 近
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苏 04 民初 257 号《民事判决
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被告: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森”)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汶水村

     原告天龙光电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与被告广东博森签订了《设备采购及供
应协议》,约定原告供应给被告 50 台 DRZF800 高效多晶硅铸锭炉,总货款 9500
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分期支付了货款 2000 万元,原告于 2014 年 12 月交
付给被告 18 台多晶炉的炉体部分。2015 年 9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
了《补充协议》,对后续交货及付款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合同涉及的金额、标
的不变。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逐步向被告交货,并于 2016 年 6 月 19 日
原告完成了全部交货义务。在 2015 年 9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期间,被
告分期支付了货款 15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全
部设备的产品交验合格证明书,但剩余货款 6000 万元一直未支付。
    由于被告广东博森未能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天龙光电起诉至法院请求判
令广东博森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6000 万元。

    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53)。
    二、判决情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博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龙光电支付货款 600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46800 元由被告广东博森
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暂时无法准确预计上述判决对公司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4 民初 25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