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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光电:关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的补充公告2019-05-24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9-030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的补充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天
龙光电”)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公司于今日下午收
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现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
告》补充披露如下:
    1、冻结事由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诉状:2017 年 4 月 7 日,原告
德源兴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兴盛”)被告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常州诺亚”)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 1.6 亿元,借
款用途为偿还银行借款、支付利息、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解除股权质押。
    被告所需偿还的银行借款为担保人代为还款,是江苏精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精细”)和常州美晶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美
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金坛支行”)所借的
银行借款;被告以其持有的天龙光电 2000 万股股权出质给金坛支行作为江苏精
细和常州美晶的借款担保。
    《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的具体用途为:5800 万元用于偿还金坛支行出
借给江苏精细的贷款本金;8000 万元用于偿还金坛支行出借给常州美晶的贷款
本金;200 万元用于被告为江苏精细、常州美晶支付贷款利息及其他业务所需;
2000 万元用于支付冯金生的股权转让款。被告自收到原告的借款之日起 15 日内,
必须将出质给金坛支行的 2000 万股天龙光电的股权解除质押后出质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将 1.6 亿元借款汇入被告账户,但被告
收款后却未将股权质押给原告。被告称其偿还银行借款之前,已与金坛支行达成
提前还贷并解除质押的约定,但金坛支行收到提前还贷的款项后并未按照双方的
约定将被告的股权解除质押,导致被告也无法将股权质押给原告。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被告持有
2000 万股股权进行质押给原告,到目前为止因被告的原因迟迟没有履行该义务
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诸求法院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
    2、案件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以案件所涉债权已启动其他司法程序为由,
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案件的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18 年 6 月 5 日裁定中止诉讼。
    3、当前状况
    因被告常州诺亚没有履行将 2000 万股天龙光电股权质押给原告,原告以借
款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同时申请
股权冻结(冻结到期日至 2021 年 5 月 16 日),法院开庭审理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5 日。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原《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028)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