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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普医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31  

						股票代码:300030          股票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8-010
债券代码:112522          债券简称:17阳普S1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 8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冠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6,245,8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1.16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6,233,07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16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5,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8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41%。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议案进
行了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33,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4,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8547%;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408%;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45%。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33,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4,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8547%;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408%;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45%。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33,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4,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8547%;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408%;弃
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程俊鸽、谢芹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