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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通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2  

						宝通科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宝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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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1 日-2018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4:30 在无锡市新

吴区张公路 1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包志方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4,141,88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8.68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4,033,4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659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8,400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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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27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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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凡                                  潘岩平


                                                   张玉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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