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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电气: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27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
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开展工
作,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实施情况
    2018 年,公司共召开了 8 次监事会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1、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5 名,
实到监事 5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5 名,
实到监事 5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的议案》、《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5 名,
实到监事 5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5 名,
实到监事 5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余新、李爱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相关主体
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5、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5 名,
实到监事 5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湖南中科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6、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5 名,
实到监事 5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经
营运行状况、财务会计管理工作、重大业务决策、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工
作。具体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
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决策合理,勤勉尽职,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认真核查了公司季度、半年度报
告及有关文件,对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进行了仔细检查。通过检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7 年年
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经监事会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收购或出售原材料、产成品以外的重大资产,在
购买、出售相关资产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价格,未发现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
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经监事会核查,格瑞特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星城与格瑞特
存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完善涵盖公司各
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高效运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
整、设置科学,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其内部稽核、内控体系完备有效,保证
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 对报告期内的监督
事项无异议。

    2019 年度,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忠实
履行职责,拓展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有效监督职能,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好公司
利益和股东权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