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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图软件: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11-04  

						  证券代码:300036         证券简称:超图软件      公告编号:2017-050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黄骞、林彬和
孙培基等3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3 年 7 月 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上述会议之后,公司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公
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


                                    1
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5%。其中首次授予 273 万股,
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5%,其中预留部分为 27 万股,占本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9%,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5%。首次授予
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6 人。
    3、201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进行了征集投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权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
事宜。
    4、201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以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
及数量调整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30.968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4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
就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薛瑜、方亚华、杨建伟、苏志
宏、高龙、王皓、刘晓娟、韩红林共计 8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五节“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以及第十
六节“回购注销的原则”,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共计 14.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93 人,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为 432,936 股。


                                    2
    6、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条件
成就可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邹继媛、史大伟、范新国和
仇巍巍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 “十五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以及 “十六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公司
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认为《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进行解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十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回购注销股票 73,818 股,
回购价格(即授予价格)为每股 3.681 元;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89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为 1,011,365 股。
    7、2016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进行解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十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总股本 195,821,6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1 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权益分派方案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实施完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89 人,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为 2,022,730 股。
    8、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
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黄骞、林彬和孙培基等 3 人因离职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十五 本激励计划的变
更与终止”以及 “十六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
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进行解锁。
    结合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本次回购注销股票 41,600 股,回购价格(除权除息后)为每股
1.699 元;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86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为
1,306,884 股。
    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回购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节(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
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节(二)第 2 款:“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终
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裁员而离职,则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超图软件按授予价回购注
销。”
    鉴于黄骞、林彬和孙培基等 3 人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协商一致提出离职并已办
理完离职手续,前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须对以上人员尚未解锁的股票进行回购。
    (二)回购数量
    原激励对象黄骞、林彬和孙培基持有的尚未解除锁定的股份合计为 41,6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0.01%。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 449,578,967 股变更为 449,537,367 股。

    (三)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节(二)第 2 款“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终止
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裁员而离职,则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超图软件按授予价回购注
销。”

    结合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回购价格为每股 1.699 元(除权除息后价格)。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4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加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权激励股份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0,779,765         26.87          -41,600 120,738,165            26.86
1、高管锁定股               70,848,943         15.76                     70,848,943          15.76
2、首发后限售股             48,409,538         10.77                     48,409,538          10.77
3、股权激励限售股            1,521,284          0.34          -41,600     1,479,684           0.3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28,799,202         73.13                0 328,799,202            73.14
三、股份总数               449,578,967       100.00           -41,600 449,537,367        100.00
注:1、“有限售条件股份”和“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未考虑本次拟解锁的股份数量。
2、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实意见
     激励计划中原激励对象黄骞、林彬和孙培基 3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激
励计划》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取消该等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对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每股 1.699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激励计划》“十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十
五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以及“十六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黄骞、林彬和孙培基等 3 人因个人原因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由公司将上述 3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
股票 41,6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每股 1.699 元。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 公司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黄骞、林彬和孙培基等 3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十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十五 本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以及“十六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14


                                                5
年度、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每股 1.699 元(除权除息后的价格)的回购价
格对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41,600
股实施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系根据《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而进行,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均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其他说明
       根据 2013 年 10 月 18 日 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激励计划中列明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
       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
董事会根据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等各项事
宜。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