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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董事候选人谢伟东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谢伟东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其候选人资格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
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谢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增加对高性能氟材料项目的投资力度将极大提升有机氟化学品
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收益质量,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在氟化
工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本次项目投资事项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参股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
司增加投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的
激励对象合计 13 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合计 629,0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相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
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 2、本次 220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
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
订《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变更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罗和安


石桐灵


戴奉祥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