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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7-0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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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深

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 日下

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代表股份 163,900,258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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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8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63,300,25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0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8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6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8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3,887,7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4%;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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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97.9174%;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3,887,7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4%;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9174%;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3,887,7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4%;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9174%;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3,887,7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4%;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7.9174%;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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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3,878,9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0%;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4512%;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26%;弃

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66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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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武嘉欣



                                             经办律师:

                                                                王璟




                                                          201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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