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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泰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9-13  

						证券代码:300038            证券简称:梅泰诺            公告编号:2017-070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泰诺”)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关于核准北京梅泰诺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 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1,190,475 股,发行价格 33.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399,999,96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75,138,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24,861,960.00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 1-00125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法人代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诺信睿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诺信”)
和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专户开
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宁波诺信已
在 专 户 开 户 银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为 602113818 、


                                     1
12950000000941179,专户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0.00 元。以上
专户用于宁波诺信开展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投入项目 “SSP 平台中国区域研发及
商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梅泰诺、宁波诺信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梅泰诺和宁波诺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梅泰诺、宁波诺信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
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3、梅泰诺、宁波诺信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刘源、梁晨可以随时
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项目主办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梅泰诺、宁波诺
信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4、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梅泰诺、宁波诺信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国金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梅泰诺、宁波诺信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
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6、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国金证券更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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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梅泰诺、宁波诺信、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梅泰诺、宁波诺
信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国金证券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9、本协议一式玖份,梅泰诺、宁波诺信、专户开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各
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
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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