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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泰诺: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8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梅泰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梅泰诺租赁”)与宁波银行全资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赢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项下对永赢租赁应支付的融资
租赁本金人民币2,850万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其它应付款项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求。梅泰诺租赁系公司
的控股公司,公司持有其90%股权,同时,梅泰诺租赁其余持股10%的股东为本次
担保提供担保金额10%的反担保。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为其提供的担
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对于担保审
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梅泰诺租赁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2.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结合目前公司发展现状和下一步经营发展需要,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的相关事项,并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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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张龙飞   朱莲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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